在商事纠纷化解过程中,调解不仅是定分止争的手段,更是为企业减负松绑、修复商业信任的柔性力量。近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成功化解一起由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委派的智慧终端显示屏采购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员赵丽丽通过厘清争议款项性质,促成被告支付质保金及改造款,原告最终顺利撤诉,实现了权益保障与商业关系修复的双重目标。
纠纷缘起
本案争议源于一份智慧终端显示屏项目箱体采购合同的履行。被告公司与第三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又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已购供货箱体中460套按新尺寸进行返厂改造。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但被告仍欠付第三人39万余元未支付。经第三人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后第三人将依法享有被告的债权及附属权益全部转让给本案原告。
调解破局
专业介入释法明理,持续沟通促成和解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研判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具备调解基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派至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由专业调解员介入化解。
1.深入沟通,厘清争议核心
调解员赵丽丽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厘清案件脉络:原告明确表示若被告一次性付清欠付费用,即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在被告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又追加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尚未到期的合同质保金(按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期限尚未满),并坚持要求被告支付该笔质保金后方才撤诉。调解员获悉情况后,了解到被告方认为质保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同时担心付款后原告不再履行后续维修义务,存在履约顾虑。
2.释法明理,化解双方顾虑
针对双方僵持局面,调解员耐心开展释法明理与思想疏导工作。从双方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解决方案:若被告担心付款后缺乏约束,可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在约定期限内必须完成后续售后维修义务,以此保障被告权益。同时,调解员还结合被告无法务人员的实际情况,详细分析了撤诉对被告的好处,若案件进入后续诉讼程序,不仅耗时漫长会产生额外的时间成本和诉讼造成的金钱成本。相比之下,质保金金额不大,妥善解决纠纷反而能为被告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与精力消耗。
3、持续协调,促成一致意见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原告亦按约定向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本案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关系得以修复。
调解亮点
柔性解纷降成本,护航企业促发展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服务中小企业的又一典型案例。
1、降低维权成本。通过专业调解,原告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权益兑现,被告公司避免了诉讼对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2、打破僵持局面。调解员围绕争议焦点精准发力并通过柔性调解的方式,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3、维护企业权益。调解全程介入,明确争议焦点后进行针对性调解并给出方案,最大程度降低了企业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将继续深化“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合作,以专业、高效、温情的调解服务,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助力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